政策法規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危險廢物貯存環境管理,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的總體要求、貯存設施選址和污染控制要求、容器和包裝物污染控制要求、貯存過程污染控制要求,以及污染物排放、環境監測、環境應急、實施與監督等環境管理 要求。本標準首次發布于2001 年,本次為第一次修訂。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2023 年1 月20 日批準。本標準自2023 年7 月1 日起實施。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01)廢止。

       來源:中華人名共和國生態環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