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

交通運輸部財政部關于實施老舊營運貨車報廢更新的通知

交規劃發〔2024〕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計劃單列市交通運輸廳(局、委)、財政廳(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的通知》(國發〔2024〕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印發〈關于加力支持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發改環資〔2024〕1104號)有關決策部署,按照《交通運輸部等十三部門關于印發〈交通運輸大規模設備更新行動方案〉的通知》(交規劃發〔2024〕62號)要求,加快報廢高耗能高排放老舊貨車,對老舊營運貨車報廢更新給予資金補貼。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補貼范圍及實施期限

支持報廢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營運類柴油貨車,加快更新一批高標準低排放貨車。對提前報廢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營運柴油貨車、提前報廢并新購國六排放標準貨車或新能源貨車、僅新購符合條件的新能源貨車,分檔予以補貼。已獲得中央其他資金渠道支持的車輛,不納入本次補貼資金支持范圍。上述補貼政策實施期限為本文件印發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補貼標準

老舊營運貨車報廢更新按照報廢車輛類型、提前報廢時間和新購置車輛動力類型等,實施差別化補貼標準(見附件)。

三、資金渠道和撥付方式

老舊營運貨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由中央和地方總體按9:1比例共擔。東部、中部、西部地區中央承擔比例分別為85%、90%、95%。各省級財政根據中央資金分配情況按比例安排配套資金。

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向交通運輸部報送本地區老舊營運貨車報廢更新年度目標任務、資金需求和配套資金方案,交通運輸部匯總審核各省份上報的補貼資金需求情況,向財政部報送各省份補貼資金分配建議。財政部根據交通運輸部審核確定的各省份年度目標任務和既定補貼標準,結合交通運輸部資金分配建議,向各省份分批撥付資金。第一批向各省份撥付2024年所需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的60%,支持地方先行開展相關工作。各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交通運輸部門細化資金分配使用方案,報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備案,抄送財政部有關監管局。交通運輸部對各省份上報的補貼資金實際發放情況進行匯總審核后,適時提出后續補貼資金撥付建議,財政部統籌考慮年度預算安排情況撥付資金。

四、組織實施

(一)交通運輸部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細化操作流程、管理要求,組織各地落實好老舊營運貨車報廢更新補貼政策,指導地方相關部門對老舊營運貨車報廢更新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及時開展線上監控預警和線下實地核查,對資金分配不及時、資金使用遲緩、擠占挪用等問題,及時提醒并督促整改。

(二)財政部下達預算時明確相關省份績效目標任務,對有關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動態監控,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并加強結果應用。

(三)各省級人民政府要落實老舊營運貨車報廢更新工作主體責任,組織制定老舊營運貨車報廢更新實施方案和專項管理辦法,明確相關部門任務分工,細化落實舉措,加強統籌推進,及時撥付資金,確保如期完成既定目標任務,并對所報數據信息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各省級人民政府是資金管理第一責任主體,要嚴格資金管理,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預算、償還地方政府債務、地方“三保”支出,不得通過舉債籌集配套資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向交通運輸部、財政部按月報送績效目標實現情況,對補貼資金的安排和實施效果組織開展抽查。

(四)補貼申請人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利用不正當手段套取補貼資金的,由貨車所有人所在地交通運輸、財政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地方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審核、分配、撥付過程中,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套取資金等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件:老舊營運貨車報廢更新補貼標準

交通運輸部?財政部

2024年7月30日